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共同法律《儿童权利公约》,迄今已有191个国家成为缔约国。积极参与《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并于1991年正式批准这一公约的中国政府,10年来积极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为实现其基本原则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国从国情出发,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同时建立、健全了各级政府儿童工作的组织机构,形成了社会化的工作网络。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在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目前,纲要的主要目标任务接近实现,儿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云在会上讲话,她强调指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已成为世界关注的重大问题,我们要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高度,认识做好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我国儿童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