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3日下午上课前,就读于深圳贝景小学三年级的龚丽娜,在和同学由3楼本班教室去5楼音乐教室上课,经四、五楼楼梯口时摔倒后,由高年级同学带至学校医务室,经校医检查,腹部无异常无伤口,校医只在龚丽娜腹部点涂风油精。校医留龚丽娜在床上休息观察,第二节课中,龚丽娜自行返回班级教室上课。下午4时10分放学后,龚丽娜由一同学搀扶回家,回到家母亲领去市人民医院,确诊为脾破裂,并于当天手术摘除。同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龚丽娜因摔伤致外伤性脾破裂,腹腔内大出血,危及生命,手术切除脾脏脱离危险,其伤残构成5级伤残。
龚的母亲曾就赔偿问题,与校方多次协商,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1998年11月18日诉至深圳中级法院,要求赔偿总额人民币326.5万元。
贝景小学辩称:龚丽娜摔伤系意外,学校无过错,校医对她进行了摔伤处理是合理的,因为从外表看并未有异常情况,任课教师也未发现龚丽娜有什么异常。对龚丽娜的伤情学校表示同情,且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补偿。
法院认定:龚丽娜摔伤时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龚负有监护责任。龚在校摔伤后切除脾脏,导致身体残疾,学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予以相应赔偿。龚丽娜年龄尚小,摔伤后果致精神受伤害,其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适当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