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列表:
教育的责任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1-12

  谁该为孩子跳楼负责?这是《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提出的问题。对唐山市35中初二学生闫华跳楼致伤一事,校长认为三方面都有责任,但家庭和学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闫华觉得“责任在老师,自己没有什么责任”;闫华的母亲则坚决否认家长需要吸取什么教训。在这里,笔者不想分辨这几方面的责任,无论是一方的责任还是几方的责任,也无论都有责任还是都没责任,大家都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教育应该负什么责任?

  说教育应该为孩子跳楼负责,并不是指具体的教育者,而是指我们的教育工作。之所以这样说,根据是闫华跳楼的缘由。从报道看,闫华明知自己语文小测验“考砸了”,这时她肯定没有想到跳楼,跳楼的事是在我们的教育的一个典型环境中的一个典型情景下发生的:试卷按分数段分开放置,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公布,不及格的同学亲自到讲台取自己的试卷,当老师公布到“闫华,36分”时,闫华在等待中肯定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她是低着头含着泪走向讲台的。接下来的事情对我们的教育来说也完全“合情合理”,班主任兼语文老师让几个不及格的同学拿着凳子到外班再考一次,闫华不愿意去,以致老师催了几次都没动,直到上课铃响,“眼看老师越来越近”,闫华不得不做出选择时,她宁死也不愿违心地跟老师去重考,于是就选择了跳楼。

  在整个过程中,虽然“老师当时有点凶”,但这名老师所做的,是千千万万老师都会做的,肯定会有比他做得好的,也肯定有做得不如他的。这并不是说老师没有责任,不能排除他有意给不及格的学生增加思想负担,使他们感到羞耻、难堪、丢脸,甚至不仅在本班而且让他们到外班示众(“面朝同学背朝黑板那样坐着”)。然而,是谁赋予老师当众公布学生的分数、给学生的成绩排名的权力的?是我们的教育。是谁容许学生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侵害的?是我们的教育。我们的教育从来就没有把学生真正当作人,当作和老师平等的公民,而只把他们看作“孩子”,看作依附和服从于“大人”———老师和家长的“孩子”。从前有打学生手板的传统,现在我们的教育虽然不主张体罚学生了,却从未反对从精神上心理上折磨学生,而这种折磨往往比体罚还要残酷得多。试想,假如你是学生,当全班同学的成绩被老师一个个当众宣读出来,老师每宣读一名,你和全班同学都毫无例外地要在心里做一番比较,而你经过一次次失望的漫长等待,终于听到自己的名字和不好的成绩一道被老师高声宣读出来的时候,你心里是什么滋味?这时,你难道不觉得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了侵害?你难道不觉得比打你还难受?你难道没有无地自容之感?学生既然是“孩子”,人生阅历有限,要求他们都能宠辱不惊,都能承受这种打击,当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侵害时都能“正确对待”,这可能吗?跳楼的事情虽然是特例,但即使没人跳楼,这样对待学生公平吗?符合现代法制和现代教育的精神吗?

  报纸上曾有文章说,学生的分数也是隐私。当时读过不以为意,现在想来十分有理。学生的分数是不是隐私,这个问题可以留给专家去研究。但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再让学生遭受精神折磨和心理伤害,这种精神无疑是应当肯定的,这也正是我们的教育的一个误区,是教育改革中亟需转变的观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知耻者近乎勇”,中国历来重视耻感教育,这是不错的。但用公布分数之类伤害学生的办法让学生知耻,则决不足取。这样做首先是侵害了学生的权利,其次让学生知耻(其实是让学生受刺激而并非真正知耻)的同时也打击了部分学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给部分学生带来自卑感,单纯从教育的角度来看也得不偿失。如果说不给学生增加思想负担就不能让学生努力学习,那只能说是我们的教育的无能,而不是教育科学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