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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硕士研究生状告学校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3-03

  3月2日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东升乡法庭开庭审理北京科技大学在校硕士研究生王青松诉北京科技大学侵犯学生权利案。

  原告方称,王青松参加了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理化系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场上发现“物理化学”课程的试卷中有一道10分的试题,由于题设条件不足无法确切求解。当时原告就向监考老师提出,但没有被理会。事后他得知自己在这道题上只得了两分,而他研究生考试的总成绩与录取的复试线相差1分。学校在理化专业招生不满的情况下,降低分数线对他进行复试,并于1998年6月24日下达了录取通知书。7月6日却又收到“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接受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合同书(一式两份)”。原告向学校反映了试题有误的情况,但学校并未改变态度。9月8日,原告被迫在申明有异议的情况下在合同书上签字。

  原告上了研究生之后,仍然认为学校录取不公,收取培养费没有依据,曾多次向北京科技大学和国家教育部进行申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曾于1998年11月11日给予答复,表示组织专家鉴定认为考题不存在错误与不足,但同时也指出作为高层次专业课程的试题,则显得不够严谨。对于教育部的答复,原告也持异议,认为与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不符。而1999年1月6日北京科大方面把该答复张贴在校内多处,同时指责原告“连教育部的文件都不相信”。原告认为校方多处张贴教育部给原告申诉的答复信是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代表被告出庭的北京科技大学校办主任谢辉则说,学校的考研试题没有问题,学校多次组织校内及校外专家作了鉴定。而教育部也很重视此事,专门组织专家鉴定已经得出结论。而原告方仍然不服,这就没有办法了。至于要原告交纳1.8万元培养费,谢辉认为是按照教育部有关自筹经费文件精神作出的。国家培养研究生一年的费用需要9000元,3年收取1.8万元的培养费并不多。他还指出,校方是同时发出录取通知书和合同书的,原告已经在合同书上签字,应该担负起相应的义务。

  法庭方面当天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由于涉及案情比较复杂敏感,将择日再行审理。

  此案把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再次凸现出来。但涉及到学术争议问题,法院方面处理也是极为困难的。此前,海淀法院就曾拒绝了原告方单纯就考研试题问题提出的诉讼请求。

  谢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生告学校并不一定就是坏事,可能会促进学校更好地依法办学。他希望有关方面在高校自筹经费办学方面给出更明确的规定或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