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教育立法集中于教育和教育管理活动,对教育主体 (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立法较少,缺乏对教育主体及 其权益作新的审视,其执行必然受到局限。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教育战线上的不正之风也有所 滋长,导致学术上的腐败。如学位授权的审核,硕士点、博士 点、博士后点的确定和导师的遴选等,缺乏相应的法规。
为此我建议,要强化教育部门的法制观念,严格实施依法 治教。
目前,主要的教育法规已经颁布,为提高法律的严密性和 可行性,应及时制订各项实施细则,便于操作;同时教育立法 要及时反映教育发展的现实,如民办教育的发展如火如荼,但 相应的法规却有待建立。立法滞后的现象应予纠正,以促进教 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