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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业学院一学生状告学校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4-11

  到今天,天津轻工业学院学生刘兵被学校“勒令退学”有四个多月了。但他至今都认为:“我没有偷自行车,我是清白的。”4月1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兵诉天津轻工业学院一案。

  刘兵是天津轻工业学院化工系精细化工专业97331班学生。刘兵在行政起诉状中说:“在轻院读书期间,因见学校有大量废弃自行车堆积在宿舍楼下,并将其作为废品拉出校外,便也收集一些废旧零部件,然后利用自己的技术组装成自行车给自己和别的同学使用。原告于1999年10月22日下午在学生宿舍前组装一辆自行车时,被校保卫人员强行带到保卫处问话,并说原告的行为是偷盗。之后被送往河西区灰堆派出所,在派出所,校保卫人员再次强调原告的行为是偷盗行为。1999年12月31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但被告从未以任何正式手续通知原告,也从未征询原告有何意见及申辩,却直接逼迫原告离校。原告向学校内外各级领导申诉,均无结果。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天津轻工业学院(1999)29号‘关于给予刘兵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

  校方辩称,刘兵是在学生宿舍院内用克丝钳剪断他人所有自行车的钢丝锁,偷窃这辆无钢号自行车,又在偷拆另一辆自行车时被保卫处人员发现的。在询问过程中刘兵不予配合,并编造谎言、叫同学作伪证。后在灰堆派出所公安干警的讯问下承认了偷盗自行车的全部事实,且承认偷了另一辆无钢号自行车。其收集废旧零件组装自行车的说法不能成立。

  此前,天津轻工业学院院办主任宋友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学校处理刘兵的依据有两个:灰堆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刘兵承认是偷盗,这是事实依据;此外还有学生的证言等。在此基础上,学校依据《天津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严格按照处理程序办事。”

  宋还向记者出示了学生向校方反映丢车问题的信和有两辆自行车的照片。他说:“自始至终刘兵都不承认偷车。刘兵非常狡猾,两辆车都没有钢号,没有钢号,就找不到失主,找不到失主,派出所也就不能拘留他。”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办公室卢女士对记者说:“讯问笔录只是证据的一部分,是否构成偷窃需要有其他证据的支持,不能单纯由讯问笔录认定是否偷窃。如果认定刘兵有偷窃行为,公安机关会向刘出具处罚裁定书,并送达本人。”据了解,至今没有人通知刘兵有或没有偷窃行为。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进行了程序调查和辩论。原、被告双方就“高校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诉主体”、“高校对学生勒令退学处分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作为行政诉讼,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代理人除说明高校是国家授权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被告外,还援引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刘燕文因博士学位状告北京大学的案例。

  今天法庭没有进行宣判,法庭还将择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