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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走廊相撞酿惨祸 法庭判定学校有错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5-19

5月12日,秦先生从江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新区法庭拿到2.4万元的赔款,爱子小秦在学校遭受意外伤痛终于有了个结果。

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12日,秦先生上3年级的儿子小秦在校上课,离下课还有10分钟时间时,任课老师安排自由活动。小秦跑出教室时,在教室外走廊奔跑的小吴也迎面而来,因走廊呈梯形,双方彼此都看不见,两人相撞。小秦摔倒,头被重重撞在了花坛围栏砖上。围栏砖呈尖角形,棱角如尖刀般戳进小秦的头颅里……

经送进医院治疗,诊断小秦为左枕骨凹陷性骨折、左枕颞硬膜外血肿及左枕皮肤裂伤。去年7月1日,小秦虽然出院了,但留下了缺陷,医院建议他成人后进行颅骨修补术。

小秦的家长不甘心,他要求学校和小吴承担小秦的伤害责任。秦先生认为:小秦的受伤完全是因与小吴相撞,加上学校管理混乱和设施不合理所造成,故要求学校和小吴赔偿有关费用。小吴的家长则分辩:小秦与小吴相撞,是由于冲击力的反弹作用而摔倒,并非小秦直接被小吴所撞而致。校方也认为,学校教学设施并非不合理,且学校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但考虑到学校对在校学生应负教育管理责任,故仅同意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最后对簿公堂。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生活、学习的管理者,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小秦受伤是由于与小吴奔跑相撞造成,但是教师在上课时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却疏于管理,是小秦受伤的主要原因。且该小学花坛围栏砖块采用棱角朝上的方式排列,以及学校教室间的梯形折角墙壁,影响学生活动时的视线,也是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不合理设施。故学校对小秦受伤应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责任。同时,小秦与小吴也有一定的过错,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