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强行“分流”
学生被迫“就范”
据余婷婷回忆,在高二毕业进行分流考试,学校不公布成绩,成绩是良的她,竟然六门功课中四门不及格,物理、数学都考20多分。她所在的高二(3)班36名学生被要求分流的有19名。事后,她得知即使是最好的学生,也有两门不及格。
“这个学校的高考升学率全区第一,超过了重点中学。我们都成为高考升学率中被事先剔出的分母,学校不应该这样弄虚作假。”在自愿分流的说法下,余婷婷面临两个选择,要么留级,要么分流。记者曾经在三份家长签署的自愿分流协议书上,看到过如下字样:“本人和家长都不是自愿只是服从学校安排”。还有两名家长签字后附注:学校须帮助学生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为了自己的女儿能够完成高三学习的权利,余婷婷的父母由此开始了长达四个月的奔波,找区教委,找市教委、寻求新闻单位的帮助。而在多方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她将孩子转学到了私立学校。
要求校方赔偿
法院将有说法
在法庭上记者了解到,去年这些分流班里的学生,在参加完成人高考后,大多参加了普通高考,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考上了大学。
原告方认为,选择上普高,家长们是奔着高考的,学校并没有在一入学时就告知家长会有大比例的分流,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分流属于强制性,致使学生被迫转学,造成经济、精神上的损失,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转入私立学校的费用,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原告同时认为,被告方举办的分流班属于非法办学,既无办学许可证,又无教委批件。
“这只是讨个说法。”余婷婷告诉记者,在转学后她就有了这个想法。在过去的一年半中,除了正常的学习外,她的大量业余时间全用在了研究法律文件上。现任校长曹力认为,分流有国家相关规定,而原告属于自愿分流,原告分流后再次选择受教育的方式,转入私立学校,该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的升级考试高难度、超标准的试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搞分流,也是进行教育方式的一种尝试。”
当庭并没有公布审判结果,本报将跟踪报道该案例。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不 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无论以何种理由妨碍公民行使其受教育权,都难逃侵犯他人基 本权利之嫌疑。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妨碍学生行使受教 育权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格外关注。
余婷婷高二学年结束时被学校要求分流,她不得已进入私立中学,完成高三学 业后顺利考入大学。在获得了胜于雄辩的事实结果———即以她高二结束时的学习 基础,通过高三的正常学习,完全可以考上大学———之后,她愤然状告母校当初 断定她成绩太差,考不上大学是无稽之谈;以此为由对她实行强制性分流,是剥夺 了她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其实,即便余婷婷在私立中学高三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 进而言之,就在她刚刚被母校强制性分流出去的时候,她也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认定 自己的受教育权遭到了侵害,完全可以当即以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一个多月前,本报曾披露另一起发生在甘肃省定西地区通渭县的侵犯学生受教 育权的事件:通渭县鸡西中学组织全校196名高三学生参加了一次“摸底测试”之后, 共有83名同学因成绩不理想,被通知不必再去学校上课,事实上等于被剥夺了高考 资格(见本报4月23日第7版)。鸡西中学那83名同学的遭遇,与余婷婷高二结束时 的境况属于同一种性质:受教育者在自身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学习成绩不够理想 绝不是过错),被教育者单方面粗暴地中止了受教育权。鸡西中学将83名学生“放 逐”出校门,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30%的高考升学率,为了“通过这次考试减少 参加高考的学生人数”。余婷婷的母校也许不曾面临如此具体的升学率压力,但他 们肯定也是想通过升级考试减少进入高三的学生人数进而确保某个升学率的,否则 也不会采取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分流措施了。
教育对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至大力推进科教事业,提 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对中国在21世纪参与国际竞争,跻身世界强大民族之林所具 有的现实意义,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当前教育改革要不断深化,一个至关重 要的问题在于:必须从思想观念上、从制度设计上、从实际行为上坚决维护学生及 广大公民的受教育权;要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以确保升学率、提前为学生“找 出路”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不但于理不通,而且于法不容,必 须严格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