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报报道的几起案例来看,童工多来自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山区及城市周边地区的贫困家庭。由于经济困难,这些未满18岁的青少年甚至年龄很小的孩子,早早就辍学离开校园,或经亲朋介绍,或自谋出路,来到周边较大城市,在一些饭馆、修理铺、砖厂等个体经营者那里打工,获取一点低微的报酬,以维持生计,有的童工还攒钱“补贴”家里。
     显然,这些童工的家长应承担责任。家长(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童工惨遭酷刑”报道中的受害人小刚就是上完初中一年级后,由于家庭经济和自身跟不上学业等原因导致辍学成为童工的。还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父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为蝇头小利而忽视孩子受教育、健康成长的权利。
     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孩童为生计所迫去打工赚钱,成为童工。由于其年龄幼小,对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种权益不甚明了,也就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本报曾报道的西安雁塔区一家砖厂非法使用的童工,面对记者的镜头,竟然照样做活,甚至露出笑容,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受到侵犯,令人痛心。
     面对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有关法律,一些个体用工者或者说“大概了解一点”,或者说“没听说过”。而使用未成年人做童工,已成为有些用工者的“生财之道”,因为童工年龄幼小,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尚无独立意识,好指挥,干活也不一定比成年人差,而且一般要求不高,只图混口饭吃,便于管理。就这样,面对国家禁令,一些用工者充耳不闻,继续顶风招佣童工,使童工现象形成“市场”。
     据省、市有关劳动监察部门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称为童工,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称为未成年工。劳动监察部门对有关用工者进行检查时,一些童工自称1982年出生,即已满18岁,对其年龄的核查取证在具体工作中有一定难度。
     在核查清楚之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按“解除劳动关系,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程序对非法使用童工者进行处理。
     “童工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对家长(父母)、青少年、用工者的宣传教育和加大执法力度来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