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新乐师范学校公开招标建教学楼工程。招标前,新乐 市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秦某、副经理康某为承揽教学楼工程,送 给康洪现金3万元。承揽工程施工中,秦某又以提供水电方便为名,于 1998年11月送给康洪2万元。教学楼工程竣工后,秦某为感谢康洪和催 讨施工欠款,于1999年10月13日与公司副经理康某再次到康洪家送去 现金10万元。康洪把收受的共计15万元人民币分别以本人和其子的名 誉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