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言李言: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2月5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83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现在你的9岁小孩,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高年级同学的殴打而受轻伤,学校是有责任的,尤其是在同学们起哄的情况下打起来的,学校的教师竟然不曾发现,不加制止,结果造成你小孩的轻伤,应当说,学校是有过错的,对你为小孩治疗所付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可以由人民法院判令该学校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