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六七次补习之后,今年2月,王刚参加初中毕业考试。当李女士拿到儿子的英语试卷时,发现仍是不及格。她认为张老师没有尽到责任,拒绝付给张老师补习费。
     本想挣几个钱补贴家用的张老师,没想到自己花时间搭精力付出的劳动却得不到报酬,几次上门追讨,皆不欢而散。今年4月,张老师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原来约定的每次给付80元补习费及后来的律师咨询费、追讨耽误的时间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元给予赔偿。
     李女士闻讯后否认张老师所说的付费标准,并坚持“没达到补习要求,就不能支取报酬”的说法。
     前不久,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张老师与李女士就补习问题达成协议后,张按约定为王刚进行了补习授课,付出了劳动,故有权利取得相应的报酬。李女士所述从未约定授课付费标准及不达补习要求不付酬之说,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李女士按每次80元给付张老师报酬,张老师的其他诉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宣武区法院李法官指出,目前家教市场私人性强,尚未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供需双方多为口头协议,一旦发生争执,空口无凭,像张老师和李女士这样的纠纷是很有代表性的。辅导过的科目不及格或未达到要求给不给付报酬,如果在事先有约定并签有书面协议,事后发生纠纷就很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