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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蹊跷的冒名入学案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6-27

    6月20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姓名权的案件。原告孙佰艳要求被告刘丽丽、孙凤龙、石永昌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30余万元。  

     一封催款信  

     去年12月9日,肇东市洪河乡永强村马国山屯的孙佰艳,收到一封寄自七台河市的信。写信的是七台河师范学校学生科老师张霞。信中说:“您的户口迁移证及粮食关系现在我校,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您的户口及粮食关系落到七台河市需要手续费260元,由于当时落户时间紧,您又是寄读学生,所以没有及时联系,这部分费用当时由学校垫付。学校现在清查账,所以请您将260元尽快邮到我校为盼,我们方能将户口及粮食关系给您寄去。”  

     “这是怎么回事?我从来没有上过七台河师范啊!”1995年,孙佰艳参加中考时曾报考了师范学校,但是一直没有收到过录取通知书,只好回家务农。  

     这件蹊跷事在孙佰艳家人及亲戚间传开了。纸包不住火,不久,孙佰艳初中时的同班同学刘丽丽的父亲刘国龙、乡教育办主任孙凤龙主动找到孙佰艳的父亲孙旭文,承认是刘丽丽上学用了孙佰艳的名,欲与孙家协商“私了”。  

     绝不私了  

     孙佰艳对父亲说:“我的一生都被毁了,不能就这么私了!”  

     过了年,父女俩走进了哈尔滨新格律师事务所,随即,律师李洪河、董岑和孙佰艳乘火车赶到七台河师范学校。  

     该校副校长张新光拿出了入学通知书和成绩单,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孙佰艳”的名字。  

     他们又来到学生科查找催款信上提到的户口及粮食关系。工作人员告之:已被该校某位教师代办取走,邮至肇东师范学校教师石永昌处。  

     两位律师又赶到肇东市洪河乡,找到了乡教育办主任孙凤龙。孙在给律师写下的证言中写道:  

     “1995年夏天,我乡储蓄所主任刘国龙找我,说他的女儿刘丽丽初中毕业,考师范没考上,270多分,让我帮忙送到师范,我说我没这个能力,我帮你找个人吧!然后我就找了肇东师范的石永昌,把刘国龙女儿的情况说了,石说现在已经录取结束了,我打听一下吧!  

     过了几天,石打来电话说可以去七台河,能否找一个比刘家孩子分数高的档案,这样好说话。当时,乡中学毕业生考上各类学校的名单都贴在窗户上,我们选了孙佰艳的档案。我告诉刘国龙看看学生家长是谁,应当和人家商量一下,取得同意,不然毕业时分配就不好办了。人家建档和学生到肇东参加考试,亦得花五六百元。你愿意就给3000元,不愿意就给2000元。  

     经我手送给石永昌1.7万元,作为学费和办事的车饭费。”  

     据了解,刘丽丽虽然是七台河师范学校的寄读生,也交了各种费用,但3年里从未去过师范学校读书。1995年初中毕业后在良种场小学当民办教师,1998年“师范毕业”后,转为公办教师。学籍、档案、毕业证等用的都是孙佰艳的名,每月领工资时用的名字也是她的。但学校的同事们都一直喊她的真名“刘丽丽”。

     “补招”的疑点  

     在法庭上,3被告均承认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并表示道歉,但是却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理由是孙佰艳实际上并没有考上师范学校。  

     原告律师认为,七台河师范的录取通知书写的是孙佰艳的名字,就应视为孙佰艳考上了师范学校。  

     而被告辩称,1995年洪河乡中学分配两个师范指标,考上的两个学生分数分别是515.5分和500.5分。孙佰艳是467分,第7名。所以不是孙佰艳考上了师范学校被人顶替了。刘丽丽上师范学校用的是孙佰艳的名,是通过“串联”补招上去的,不能说是孙佰艳自己考上的,所以不能予以赔偿。  

     孙佰艳当庭质问:“那你们是怎么‘串联’上去的?”对此,石永昌、孙凤龙不肯回答。  

     因被告要补充新的证据,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据悉,黑龙江省纪委、教委已经组成调查组介入此事,相信不久此案的诸多疑点就会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