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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治理游戏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7-01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 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 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等 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 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 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联合进行。

  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 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 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 范经营。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 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 电子游戏设备。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 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六)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 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七)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 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八)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 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

  (九)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要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完善和提高 场地、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游戏经营 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 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因违法经营或严重违规经营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电子游戏经 营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五、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 晚于24时,并须在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 所名称牌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文化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 营业执照。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 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 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 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经贸、信息产业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 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对 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 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外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批和 管理,海关加强实际监管,其产品只能返销出境;逾期不能出口的, 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各地海关要加大查 验力度,实施重点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电子游 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非法行为。

  七、各级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当 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专项治 理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文化部门要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对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电子游戏经营 场所出现的问题。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经贸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要管好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 产、销售环节,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非法从事生产、经销 者进行查处和打击。信息产业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 经营场所(即“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 游戏活动。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经常性的消防 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赌博、淫秽、 色情、渲染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的 审批和管理工作;管好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 附件的返销出口,配合海关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 法活动。

  海关要加强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进、出口的监管,认真 查处并严厉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法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 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电子游戏 经营场所要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 活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 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 用的器材设备等。对以内销为目的从事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 产、销售活动的生产、经销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各地在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 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 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 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违 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态势。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电子游戏 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对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 力量,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停止生产、销售电子游戏 设备的善后等问题,使专项治理取得预期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