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娜是10岁那年到原北京市戏曲学校陈爱莲舞蹈分校学习的,当时一次性地交了各种费用共7.5万元。不承想,收费“昂贵”的陈爱莲舞蹈学校的各种设施、条件均未到位,保证不了学习、生活的赵一娜只得于两年后的1999年4月退学。陈爱莲舞蹈学校却以“收费合法有据”为由,只同意赵一娜退学,不同意退费。
无奈之下,赵一娜母女俩只好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其余的学杂费和其他费用共计6400余元。1999年12月,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同意了赵一娜母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爱莲舞蹈学校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陈爱莲舞蹈学校属中等专业学校,而北京市教育部门有关收取赞助费的规定只限于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陈爱莲舞蹈学校不在其范围之内。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