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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中学生:跳远骨折 状告学校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7-21

  本报青岛7月20日讯:(记者陈伯华)今天上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小白干路法庭对一起学生状告学校伤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青岛50中学赔偿原告学生梁琪医药治疗费2032元,付给原告营养费192元,付给家长护理误工补助费478·8元,余额费用原告自负,诉讼费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110元。

  原告梁琪,男,14岁,青岛50中学学生。起诉书中称,1999年4月10日梁琪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季田径运动会跳远比赛时右腿发生严重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骨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在家休养94天,期间多次到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计5808·8元,家长护理误工费2280元,营养费3420元,共计11508·8元。事故发生后,梁琪及家长多次找学校商谈上述费用,但未能达成共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校方赔偿。

  被告青岛50中学在答辩中称,学校在跳远比赛的前一天及梁琪比赛之前,对跳远场地进行了平整,比赛时又无人为因素干扰,因而梁琪的受伤只是意外。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学校上学期间,被告组织学生参加学校运动会,原告在自愿参加跳远比赛项目中,身体意外受到伤害,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尚年幼,对运动比赛项目的潜在危险性尚且认识不足,根据公平的原则,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