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邮政局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有关精神赔偿的诉求于法无据。原邮电部1991年颁布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424条规定,挂号信函的赔偿标准是每件5元。所以邮局最多只赔偿原告5元人民币。
     同日,陈的代理律师认为:《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只是原邮电部的一个行业法规,不能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相抵触。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讲,合议庭成员已就此案做过认真研究,不日将下达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