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还需追溯到1994年间。那年4月1日,“JY”小学组织学生到竹仙洞春游烧烤。在活动中,学校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并由学生自行生火烧烤,当时大部分学生都携带了酒精或煤油作为生炉子的助燃物。阿港所在的小组在生炉火时,向邻组借用彭姓学生带去的酒精助燃。和阿港同在一组的梁姓学生将借来的酒精往火炉里倒,这时,炉火在酒清的作用下迅速变猛并随风漫向坐在炉边的阿港身上,阿港的上身、右手当场被严重烧伤。之后阿港先后在广州南方医院、上海长征医院和市中医院进行了整形治疗。今年4月5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阿港烧伤毁容致残程度属六级伤残。在阿港治疗期间,“JY”小学向阿港偿付了3·9万余元人民币,并免收阿港学费,帮助阿港解决了升学问题,还曾发动在校师生募集了捐款1万元,但这些筹款与阿港家已支付的高额费用仍相距甚远。
     究竟在阿港烧伤之事件中学校有无责任?阿港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告到了香洲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带酒精的彭姓学生及其父亲和倒酒精的梁姓学生及其父亲四人为案件的共同被告。现该案一审已终结。
     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JY”小学组织学生进行烧烤活动中,放任未成年的学生用酒精等易燃危险物生炉火,未尽妥善管理、监护之责任,以致正受其监管的原告在生火过程中被烧伤,应当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梁姓学生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事发当年已将近15岁,对用酒精点火的危险性也有一定的认识,其在使用酒精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之义务,有一定的过失。被告彭姓学生擅自携带酒精到烧烤场,虽然没有主动提供给被告梁姓学生使用,但与原告被烧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被告的监护人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分别承担20%和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参照我国相关法规,计算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余元,同时考虑到原告曾是一名健美儿童,现伤残六级,故侵害人应酌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两笔费用总计32万余元。一审按照被告的不同过错责任及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应支付原告的赔偿“JY”小学负担22·4万元,梁姓学生负担6·4万余元,彭姓学生负担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