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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生跳楼自尽 “排名次”再度引发争议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9-20

    8月25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对该市兴隆镇第二中学初中一年级女学生杨思勤跳楼 身亡一案作出判决,结束了该案历时近3个月的法庭内外调查。

  1999年12月13日下午,兴隆二中一年级8班班主任孙延波,在上最后一节课时, 将全班学生第二次月考成绩表向每人发放。杨思勤同学接过成绩表,看到自己的名 字排在倒数第三名的位置,便将名次表揉成一团。孙延波老师发现后,心中不悦, 要求杨思勤把表展开、铺平。杨迟迟不肯,孙便令杨思勤:“站起来!”杨站起后, 孙仍坚持要她把表展开。此时,性格内向、脾气倔强的杨思勤,边哭边把名次表撕 成碎片。孙延波见状说道:“不要把功夫用在发脾气上,要用就用在学习上!”说 着,将杨思勤袖子一扯,令其站到教室外面。

  孙延波在发完名次表后,走出教室,与站在走廊里哭泣不止的杨思勤谈话,并 让她回到座位上。但自尊心受到伤害的杨思勤怎么也不肯。

  下课后,孙延波离开教室走了,同学们也吃晚饭去了,杨思勤独自把自己关在 屋里哭。

  当晚5时30分左右,杨思勤给她的爸爸杨华建、妈妈张道华留下这样一份遗书———

  “亲爱的妈妈爸爸:我对不起您们。妈妈辛辛苦苦为我做饭送菜,把好的给我 吃,自己尽吃坏的。我在学校没有好好学习,考试打了一点儿分,我实在没脸见您 们了。再见,再见……您们的女儿”

  写完了告别亲人的话,年仅14岁的她从宿舍五楼纵身跳下……

  事发后,李文锋等3名教师迅速用摩托车将杨思勤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 过重,未能从死神手中把她救活。学校“从道义上考虑”,支付了杨思勤的家长抢 救费、丧葬费等1.5万余元。

  “失去女儿,全家悲痛欲绝,班主任却连照面也没打。”杨华建对记者说,孩 子的母亲更是思女心切,茶不思、饭不想,整日以泪洗面,导致精神异常,住进襄 樊市安定医院。

  2000年6月2日,杨思勤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兴隆二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给予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兴隆二中将该校初一(8)班学生的月考成绩名次表发给学生予 以公布,属违规行为。当杨思勤在课堂上对公布考试成绩之作法表示不满时,教师 孙延波对其使用了过激行为,导致杨思勤跳楼自杀。兴隆二中及教师孙延波对此事 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杨思勤系兴隆二中住读生,其在学校内发生跳楼自杀事件, 兴隆二中对此亦有管理不善之责任。兴隆二中及教师孙延波对杨思勤跳楼自杀造成 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孙延波系在课堂上对杨思勤实施过激行为 属职务行为,因此,孙延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亦应由兴隆二中承担。对于张道华在 女儿死亡后精神异常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兴隆二中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

  法庭同时认为,杨思勤心理承受能力差,轻生自杀,是错误行为,对其死亡应 负主要责任。但因杨已死亡,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承由作为监护人的二原告承担。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21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兴隆二中赔偿杨华 建、张道华因杨思勤受伤所支付的抢救费、死亡安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误工费、 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169.34元。

  “我校已于9月1日提起上诉。”兴隆二中校长王义贵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杨思 勤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是自己成绩不佳,自感愧对父母,而非老师的“过激行为” 所致。因此,学校不应承担其死亡的责任。

  “孙延波对杨思勤实施的行为,属于善意的教育管理方式。”王义贵说,好多 家长送孩子到学校时,都讲这样的话———孩子不听话,老师尽管打。杨思勤的父 母难道希望自己的女儿成为当年交白卷的“张铁生”?“排名次是为了让学生知道 自己差在哪里。”孙延波老师对记者说,在兴隆镇有两所中学,竞争很激烈。在校 内,学生的考分也与教师的上下岗联系在一起。最后,他补充:“现在,不再为学 生成绩排名次了。”

  兴隆二中该不该对学生杨思勤的死承担民事责任,终审法院自有公论。但是, 血的教训再次警醒教育工作者:再不要为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