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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水身亡 学校应不应赔偿?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9-22

    学生违反学校防险规定,回家途中遭遇洪水而罹难,家长将学校诉上公堂。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1998年 5月 20日,天下暴雨,晚饭后,河南省宝丰县周庄一中的学生宿舍进了水,无法居住,而雨还没停。为了防止意外,周庄一中校领导临时研究决定:让学生放假,疏散居住,离家近的可以回家,离家远的和途中需过河的学生不准回家,到离校近的同学或亲戚家中居住。得到通知后,初中一年级的两个学生王小乐(12周岁)和张某不顾班干部的一再叮嘱,偷偷赶往很远的张某家中去住。途中,两人被山洪冲入了河中,张某因被柳树挡住而获生,王小乐的尸体后来则在河下游被打捞上岸。

    1999年 5月,王小乐的父母王学范夫妇一纸诉状将周庄一中推上了法庭。王学范夫妇认为,周庄一中是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在当时情况下根本就不应该疏散学生。宿舍不能住了,学校完全可以让学生在教室里过一晚。所以王小乐之死,学校有责任。

    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后,王学范夫妇认为赔偿偏少,提出上诉。

    2000年7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当天,因下暴雨,周庄一中宿舍进水,学生无法居住,为防意外,学校决定让学生放假,疏散居住,学校在通知学生时,虽然要求学生就近居住,注意安全等事宜,但在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分别离校居住时,学校对学生疏散居住途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王小乐在与张某前往张某家居住的途中涉水过河时不幸溺水身亡,周庄一中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周庄一中赔偿王学范夫妇其女丧葬费 3000元,死亡慰抚金 15000元,共计 18000元的终审判决。

    (编后:本版第36期曾经提醒过,新学年伊始,学校要注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10周岁以下)的监护义务,虽然本案中遇难的学生已 12岁,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所有未成年学生(18周岁以下)的人身安全都应当由学校负责。通过本案,学校应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学生的安全,仅仅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是不行的,必须落在实处,这是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