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6日下午1点钟左右,同班同学刘某、金某、梁某三人在明廉市场看见三个本校的低年级同学,分别将三个小学生拦住,三人拳脚相加,共抢得人民币85元。下午4时左右,三人在明廉市场又将一小学生拦住,抢走人民币2元。尝到甜头的三少年又于当晚6时左右,对一名骑自行车的小孩拳打脚踢,抢走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元,并造成其头部外伤。
    法庭审理认为,刘某、金某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犯罪时均未满18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故而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