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0日被告青岛鞍山二路小学组织学生例行检查,当时年仅9岁的小学生石嘉的体检表中肝部记载“右上腹可及一4×4厘米大小包块”,学校将体检表存档后,仅将结果告诉了石嘉本人,而未将此结果告知石嘉父母。后石嘉自己感到身体不适,遂于11月24日开始就诊于青岛各家医院,诊断肿瘤体已为8×8.3厘米,病历记载“肝癌晚期,无特别有效办法”。今年3月石嘉以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错过有效的治疗时期为由,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6万余元。今年4月3日石嘉死亡,其父母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接到诉状后,被告青岛鞍山二路小学答辩称,组织学生体检是防疫部门根据卫生部规定进行的行政行为,学校无告知义务,另外学校很难作出判断。
    法院认为:学校对延误治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石嘉父母知道学生体检但事后未过问结果,对延误治疗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