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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管学校的“家务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1-01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是不是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没有法律说可以,也没有案例可参照,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迈出了尝试性的一步。

      天津首例大学生状告母校开除学籍一案,经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认定天津轻工业学院属于行政诉讼被诉主体后,于10月26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虽然法院尚未做出最后判决,但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认为轻工业学院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被推上法庭,意味着学校内部的纠纷法院也开始管了。

      原告刘兵,22岁,安徽萧县人,原是轻工业学院化工系学生。据他诉称,学校的宿舍楼下堆放了大量的废弃自行车,去年10月22日下午,他收集了一些废旧零部件,想组装成整车使用。学校保卫人员发现后,以盗窃为名把他送到派出所。去年12月31日,学校勒令刘兵退学。刘兵多次向学校领导申诉,但均无结果,无奈起诉,请求撤消“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刘兵认为自己组装的这些车均是无人认领的报废自行车,自己的组装行为不是盗窃。

      轻工业学院答辩认为,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0月份,到学校保卫处登记丢失自行车的记录达30多人次。刘兵“盗窃”的自行车为七八成新,并且在十几天内连续“盗窃”两辆。依据《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校的处理决定无任何不当之处。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今年4月1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轻工业学院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对刘兵所作的处分决定是管理行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应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以,学校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刘兵如果不服,应向学校申诉。请求法庭驳回刘兵的请求。

      原告刘兵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学校处分刘兵,侵害了他的受教育权及他“作为大学生”的身份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刘兵提出学校从未以任何正式手续通知自己,也从未征询过他本人有何意见及申辩,被直接逼迫离校,学校的行为属于单方面管理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原告刘兵的代理人、天津长缨律师事务所所长庞标在接受采访时说,案件的胜败并不重要,关键是案件能被继续审理就已说明我们在法治化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在过去毫无疑问由行政权力行使者单方决定的事,如今可以在法庭上说长道短。学校也要接受司法的监督,接受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审判长,该法官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高校作为国家委托授权的机关,虽不是法律定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原告提出的其教育中的管理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被告的条件。另外,从法律的目的上来讲,学校与行政机关都要依法行政,适用同一法律准绳,没有另一标准。同时,学生的权益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此案来说,就是要让学生有说话、申辩的权利。现在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学生一告学校,学校就很难堪,这种观念需要转变,法律是对双方都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