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1日下午,该校二年级学生徐强强等7名同学因没有按时完成作业,并在课堂上捣乱,任课老师王丽娟说:“谁再不完成作业,就吃苍蝇。”说完下课了,王丽娟走出教室。徐强强和其他未完成作业的同学因害怕老师批评,吃了苍蝇。事后,徐强强之父等学生家长到校反映此事,校方对王进行了批评,后将其辞退。
    事发1个月后,徐强强以王丽娟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王丽娟、后李小学和红山乡文教组告上了法庭。 郊区法院审理认为,王的工作方法欠妥,说话不严谨,以致引起此纠纷。其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有一定责任;后李小学对教职工要求不严,管理不善,对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该乡文教组与此事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鉴于王主观上并无故意,其行为也未造成什么后果,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和造成精神上的损失,遂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强强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昨日上午,市中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判决。 二审合议庭认为,王丽娟作为任课教师,其指令性言语对仅上小学二年级的徐强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上诉人吃苍蝇与王丽娟的言行存在着因果关系,且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已对徐强强构成侵权。但王侵害的不是徐强强的名誉权,而是一般人格权。鉴于此,法庭对上诉人要求王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不予支持;王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后李小学承担,乡文教组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民二庭庭长王次梅告诉记者,目前,民事侵权纠纷日渐增多,希望公民注意学法,别一不小心侵了别人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