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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训的法律根据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1-08

    时下,2000级高校新生军训正如火如荼。但也有许多高校流于形式,甚至干脆取消了军训。

    我国1997年出台的《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新修订的《兵役法》第八章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进行基本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置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不言而喻,军训已经成为适龄学生服兵役的一种形式。换言之,不军训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何况参加军训不仅对提高青年学生的军事素质、身体素质和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及自立自律意识大有裨益,而且也有利于增强当代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在国家的军事组织体制中受过军事训练的大学生是预备役部队军官的重要来源,在国家转入战时体制后这些后备力量将迅速转化为战斗力。可见,学生军训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世界各国一方面加大裁军力度,普及职业化,另一方面加强了军事后备力量建设上的竞争。今年5月份,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命令恢复前苏联时期的学生军训制度,要求15至16周岁的俄罗斯公民必须接受40小时的军事训练。美国也在其大中专院校设有后备军官训练团。最有特色的是以色列的“加德纳”青年军训练营,每年都有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学生进行集中训练。在几次中东战争中,“加德纳”培训出的空军飞行员大放异彩。

    我国尚未完成统一大业,更应立足于打赢一场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在后备力量建设上狠抓大中学生的国防教育,尤其在学生军训这一环节,不能有丝毫懈怠。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十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