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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生诉学校案”裁定:刘兵回校上课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2-11

    专家:学校行政权受法律约束是司法的进步

    学校:教育法规过时不适应现在的学生管理

    本报曾刊登的《法院也管学校的事了》一文中,所述天津轻工业学院化工系学生刘兵诉母校开除学籍、侵犯本人受教育权利一案,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于12月7日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据悉,刘兵已重新回到离开近一年的母校上课。

    这是天津市第一起高校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被推上被告席的案件。原告刘兵称,他因利用宿舍楼下废弃自行车上的零件,想组装成整车使用,被学校保卫人员发现后,以盗窃为名将其送到派出所,后学校于1999年12月31日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刘兵不服,将母校告上法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认定学校属于行政诉讼被诉主体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刘兵及学校代理人在法庭上就自行车是用废旧零件组装而成还是属于盗窃、学校对于刘兵的行政处分决定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将近一整天的辩论,法庭未作出判决。后经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清了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刘兵有权处分其本人的诉讼权利,且此行为不规避法律,因此作出准许刘兵撤回起诉的裁定。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和解,学校取消了对刘兵勒令退学的处分,允许刘兵回校继续完成学业。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学校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被学生告上法庭,是具体的行政权受到司法制约的具体表现。这种司法权的扩大可以说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进步。专家认为,这个案例对于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一大启示。学校不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也要接受司法的监督,接受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另外,这个案例也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那就是司法权对学校教学管理到底介入到什么程度?并不是所有学校对学生的内部管理出现疑议时都可以走上法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当学校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作出决定时,当事人如果有疑议可以用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此案也引发了一些教育工作者的思考。一位在高校做学生工作的教师说,现行的有些教育法律、法规都是在十几年前制定的,其中有些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学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学校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操作起来有空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