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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针刺幼儿 家长索赔一审胜诉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2-27

    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对备受传媒关注的托儿所教师针刺幼儿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越秀区欢乐园托儿所被判支付原告许宏智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及原告之母误工费共1391·26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许宏智是欢乐园托儿所学前班的幼儿。今年11月7日下午,其将5岁的儿子许宏智从托儿所接回家后,发现许的右手手背上及右膝内侧共有20个针孔。次日上午,原告法定代理人到托儿所质问托儿所负责人,并打电话向区教育局幼教科、区妇联反映情况及向诗书街派出所报案。随后,为排除感染上艾滋病或肝炎,原告遵医嘱分别在儿童医院、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做了肝功、HIV—抗体即艾滋病检验。“针刺事件”发生后,原告出现了午夜惊梦、饱饿失衡、惊叫烦躁等症状,为此,原告到中山三院接受了心理专科治疗。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续医费等。

    欢乐园托儿所辩称:“针刺事件”属实,当事老师的错误行为已超出了一般教育工作方法失当的范围,属于个人行为,该老师应负主要责任。而托儿所只负有管理不够的相应责任,且做了大量事后处理工作,故只同意和当事老师一起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简月嫦辩称:导致“针刺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许宏智不遵守课堂纪律,其在履行老师的职责时,无意刺伤了他。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简月嫦以“针刺”方式体罚幼儿事实清楚,该老师粗暴地对原告实行体罚的行为给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由于简月嫦是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对原告损害的,所以适用转承责任原则,由欢乐园托儿所具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