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记者前往福州大学采访了在电子科学与应用物理系学习的林伏涛。他介绍说,今年2月4日,他在报上看到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的一则招聘启事后,就寄了一份《个人求职材料》给该公司。2月12日,在未面试的情况下,便接到对方2月6日签发的《接收函》。这份以“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人事部”名义发给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的《接收函》写道:“兹有贵校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200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林伏涛共壹位同学,我公司已决定正式聘用,特发此函通知,望贵校在收到我公司发出的函后,协助办理该生的协议书手续寄到我司。”
    林说,他当时特别高兴,第二天就按照《接收函》的要求,办理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手续,经所在系和学校签字盖章同意推荐就业后,当即寄往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此后,他每周挂电话询问《协议书》是否签好,对方均口头答复:“还没签好,但肯定没问题。”于是他就死心塌地等着。然而,3月12日,林突然接到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的退收函。这份同样盖有“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人事部”公章的信函写道:“我司已接到您的协议书,但由于您寄协议书的时间已晚,我司2001年招聘毕业生名额已满,实在抱歉,现将此情况通知您,愿您找一份更好的工作。”
    接到退收函,林伏涛觉得有许多不解之处,当他上门取回此前寄给该公司的所有个人就业材料时,才发现对方早在2月15日就在《协议书》“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上签了“同意”两字并盖了公章,只不过后来对方单方面将此件“作废”罢了。林对记者说,“当时我感觉自己受骗了”。于是,他找学校处理此事,校方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已属违约,并出面与对方交涉。
    福州大学学生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校方给这家中美合资公司打电话了解情况时,对方解释说原定要这批学生,报到美国总部后被要求缩编,所以就要不成了。对方声称,《协议书》尚未生效,不存在违约行为。此后,林伏涛和系里的老师到这家公司要求协商解决,被拒绝入内,对方说:“你们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六条规定:“本协议经各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福州大学学生处的负责人认为,协议生效后,因特殊情况经过协商是可以解除的。华科公司有困难却不与学生协商,采取敷衍的态度隐瞒真相,使学生产生了受骗上当的感觉。
    据此间《海峡都市报》报道,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负责此次招聘的负责人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司发出100封《接收函》,并不意味着这100个人都会在该公司就业,公司要有所选择。”林伏涛《就业协议书》上公司的签字盖章是一个员工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即使公司已签字盖章,还没有权力接收,因为协议书还必须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该负责人强调:“如果这也算‘违约’,那么大学生签好《协议书》后又反悔的违约行为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