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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权利也意味放弃权利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5-13

      首先声明,本人并没有将本文观点先声夺人地强加于各位读者头上的意思,仅代表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供大家商榷,否则有“话语霸权”之嫌。

     大家一定很欣慰地注意到,国家教委出台“红头”文件,精神则是“已婚及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考”,这给多少无缘大学校门的男女老少打开了希望之门。我对此是举双手赞成———凭什么结了婚,上了班不能参加高考,大学理应“童叟无欺”。但这并不表明未婚在校大学生(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可以结婚,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我国宪法及婚姻法均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法律本身并无例外性规定,但法的精神(包含了几千年人类文明的精髓)闪闪发光,早已揭示了一个社会真理———公民权利永远是相对的,没有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利,同时公民也应在法之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一个神智清楚的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有时为了实现某项权利而必须理性地放弃另一项权利。一部闪烁着人类智慧之光的法律也必须理性地规范公民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自由快乐地享受教育,设想一下,宁静的校园里,整日喜酒飘香,人声鼎沸,二人同居,三人同行,大学将不成其为大学。有结婚就有家庭,就有义务,稍嫌稚嫩的大学生们面对未来的社会竞争,怎么能保证“饮食男女”,“花样年华”将变成“不堪回首的日子”,国家的大学教育将不堪设想。可以肯定,这个“禁婚令”将长期(并非永久)持续下去。这与“放开”政策一点也不矛盾。任何人都有权选择先结婚还是先上学,但不能鱼与熊掌兼而得之。

     苏州朱辉

     朱辉先生是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一般是不轻易对敏感的社会问题表态的,但“大学生同居、结婚”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最近有言论指出,教育部门的禁令有悖新《婚烟法》。吴忌不敢妄谈法律,但朱先生一句“为了实现某项权利而必须理性地放弃另一项权利”的论调,叫吴忌茅塞顿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