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缓解教育经费的不足,在充分听取价格听证会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1999年新学年开始调整本市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并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200元;高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2.外语、医科类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高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7500元。
3.艺术类专业本专科、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等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高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9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高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经国家计委、文化部批准学费试点的艺术院校学费,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4.热门专业本专业仍执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500元的标准。
5.师范、农村、体育、航海、民族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专业的学生免缴学费。为制止乱收费行为,通知要求,各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可根据本校各类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报表,或北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报北京市教委审核,经物价部门批准,办理收费手续,并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各学校应采取减、免、勤、补、贷等有效办法,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就学。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学校,物价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调整后,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也相应做了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