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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统一发放管理中小学教师工资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11-22

  本报讯(记者 张宝敏) 天津市近日开始对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施行统一发放管理。这是天津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机制,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这个办法主要是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委托代理银行,将中小学编制内的在职职工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直接拨付到教职工个人账户。统一发放的标准是国务院和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各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费。

  为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市有关部门还开始特别对农村逐区、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按照天津市政府依法制定的教师编制标准和教师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困难的区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资金不足问题。区县政府强化了教师工资的管理,按照要求,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统一上收到区县。原乡镇财政收入用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全部划拨上交区县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天津市还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实行公报和举报制度,对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将停止市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