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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否作弊举行听证会 还学生权利救济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4-12

     最近,华东政法学院曾就一名学生是否在考场作弊的争议举行听证会。3月15日,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结合听证内容做出决定:对当事学生不做作弊论处,该学生只须重考《宪法学》课程。

     据介绍,此类直接涉及到学生名誉、是否留级、课程是否及格的个案听证会,在该学院已先后举行过5次,有4次在听取了学生的申辩后,院方对草拟的处分意见做出了修改。

     国内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一直是“行政本位”式的管理。以往,学生涉嫌违反校纪、校规,经校方调查确认,就直接做出对当事学生的处分,中间没有一个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环节。通常情况下,即使处分决定与事实存在出入,当事学生也只能逆来顺受。所以,华东政法学院的新做法具有现实意义。

     高校与学生,客观上存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作为学生,理应受到校纪、校规的约束。但是,校方对学生的管理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民主权利的前提之下。面对可能面临的处分,当事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等,都属于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针对处分学生,事前引入听证,当属高校推行依法治校的一项内容。

     从法理上讲,校方作为社会法人与学生作为自然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可从“管”与“被管”的逻辑关系看,二者又处于位置上的不平等。对于高校,处分一个学生可谓事小,而对于学生则不是小事。校方若处置不当,直接影响到学生名誉、学位或学籍,甚至涉及到学生将来就业、报酬及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因此,尊重学生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对于处在“被管”位置———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而言,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权利救济”手段。而对于校方,则相当于还学生以“权利自救”的手段。笔者在此处冠以一个“还”字,是因为“权利救济”———对于弱方———在法治社会里是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性安排。这项制度之所以让国人感到新鲜,只因在往常,在社会管理一直采用的单一的“行政本位”管理模式下,“权利救济”长期受到管理者的不屑与排斥。

     这件新鲜事,还可看做校方自觉培养依法行事习惯的努力。进一步引申,它对改革现有高校管理模式———塑造新的校方与学生的管理关系,都会产生实际影响。

     尊重学生权利、推行依法治校是国内高等教育发展绕不过去的惟一路径,而华东政法学院的“特殊听证会”,恰好是依法治校的有益尝试。如此看问题,笔者才对这个小小的进步尤为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