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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专稿:对高考录取模式的批判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7-11

    我国现行的高考录取模式,是以省市区为单位,以考生志愿为基础,以总分为标准,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提档,进行分批录取。除军事、警察、艺术院校提前录取外,重点院校进行第一批录取,非重点本科院校进行第二批录取,最后由专科院校进行第三批录取。考生在考试前的报名阶段必须体检,录取后的入学阶段要再次体检,报考军事、警察院校的考生,在录取阶段还有一次体检。

    全国统一的考试,统一的试卷,统一的时间,统一的打分标准,录取工作却以省市区为单位进行,这客观上造成了各省市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尽相同,有的还差别巨大(如去年北京市和山东省的同档录取分数线相差100分以上,一名山东考生的高考成绩如果放在北京能上重点本科,在山东却连专科提档线都达不到),这也使得本应是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变成了省、市、区范围内的竞争,考生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出生在哪个地区以及父母是谁。可以说,这是中国教育最大的不公,这种录取分数线的不公平,实际上造成了考生人格上的不平等,并由此引起人们对于整个高考制度的公正性的怀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9年制义务教育,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存在着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的差距,即城乡中小学生在分享教育公共资源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差距。在城乡中小学生受教育条件差别巨大的情况下,全国统一考试实质上就是对农村考生及公共教育设施不发达地区考生的歧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要公平,若是统一的试卷,则城市录取分数线应该高于县镇,县镇应该高于农村。然而现实情况非但如此,而是恰恰相反,这是何等的不公平!

    不知道从何时起,也不知道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我国的高考报名及入学均要进行强制性体检。实际上,一方面,对于绝大多数考生来说,体检是完全多余的,因为18岁左右的青年人身体不健康的只是极少数,这种全面体检只是劳民伤财;另方面,除特殊院校(如军事院校)和特殊专业(如某种体育专业)外,除身患特殊疾病(如甲类传染病)的考生外,是否能够上大学和身体是否强健之间不应该有直接的联系。而且,从专业特点出发,即使是特殊院校和特殊专业,也只应该对考生身体素质的某个方面有特殊要求,如军事指挥院校,要求考生的视力好是合理的,但要求考生的身材高大则没有必要;再如体育院校,有些专业没必要对考生的身高提出特殊要求,有些专业则没必要对考生的视力提出特殊要求。

    而我国现行的高招体检标准是怎样的呢?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的,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的,不能录取到体育学各专业;行路步态跛行、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的考生,不能录取到教育学各专业和法学专业(《北京晚报2001年4月28日),如此等等。笔者认为类似的规定是荒唐的,这简直象是选美而不象是选才。难道说,身体矮小就不能从事体育事业吗?跛行者就不能从事教育事业,就不能做律师或从事法律研究吗?这种高招体检标准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制定的?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是不是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于身体残疾(或有缺陷)的考生来说,如果他们取得了和常人一样的考试成绩,甚至更好的成绩,我们有什么理由歧视他们、拒绝录取他们呢?相反,他们在极其不利的条件下取得了好成绩,难道我们不应该尊重他们、扶持他们,反而要剥夺他们继续学习的权利吗?难道我们不应该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反而要把他们推向社会吗?

    高考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事关教育发展的大局,事关千万个家庭和亿万个考生的切身利益。让高考更加公平公正,是人们的共同呼声,也是我国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高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