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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就刘燕文案提起上诉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1-21

  备受关注的刘燕文诉北大案.又有新进展。1月6日,北京大学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诉讼人于1月19日递交.了答辩状。

  1999年9月24日,原告刘燕文不服北大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详见本.报1999年12月23日五版)

  北大认为,海淀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北京大学不是行政机.关,因此此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刘燕文的起诉没有依.据。此案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关于毕业证书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论文通过答辩不单是指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还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刘燕文的博士论文没有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因此北大不授予其学位。关于学位证书问题,北大认为,法院对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理解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只有超过半数的成员赞成.才能授予学位”,而不是法院认定的“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也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

  据悉,此案将于近日移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