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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评论:学校,怎能成为噩梦开始的地方?!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0-18

    编者按:一桩桩青少年自杀与杀人的案件令我们痛心疾首,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令我们忧心忡忡,我们几乎不敢直面那些还没长成的生命的血迹,又能再说些什么呢?如果我们的话稍微有一点作用,那就让我们呼吁:依法治教,刻不容缓。

    从1985年的义务教育法开始,我国的教育开始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一部部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形成了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框架的教育法制体系,这些法律对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与我国的法律大环境一样,我国的教育法制水平不高,贯彻执行教育法制的问题更多。

    教育界内发生的一些事情让人痛心疾首。适龄儿童辍学、克扣教师工资、教师体罚学生、学生犯罪等等,一件件、一桩桩每天都在神州大地上发生着。更有甚者,一些禽兽教师强奸学生(今年这类报道特别多),劳改释放犯也可以成为教师,校园内黑社会势力的渗入,整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教育具有主观性、继承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封建王朝统治了几千年的有悠久历史和教育传统的国家,表现得更加显著。在吸收历代精华的同时,一些根深蒂固的糟粕也不可避免的传承下来。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往往是按照思想的惯性去对待一些问题,虽然有时候法律制定到位了,人们的法制认同还有距离。中国的家长很少会把打骂孩子放到法律情景下考虑,而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就是老师,也有很多把打骂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很多教师在面对体罚学生后的法律问题都会以一句“我也是为了孩子好,恨铁不成钢吗”来作为苍白的辩解,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教育法制化的最大障碍。

    而且因为教育本身的广泛性,总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盲点,面对一些新发、突发事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解决,这在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日显突出。象最近经常发生的校园安全问题:校园安全的国家主管机关、地方主管部门、学校法定代表人,因管理不力、失职、失责造成重大社会恶果、重大社会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人身伤亡;各级公安部门对校园安全保卫机构的执法活动放任不管,或指导、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还有象199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行情况并不很理想,原因之一是其执行主体不详,难以 “各负其责”。这些都给法律界提出了新的问题,要不然学校可能就不是孩子们学习的天堂了,而是噩梦开始的地方。

    现代化的教育需要净化教育的内外环境,现代化的教育需要国家对教育实施明确的保障策略。文明社会、法律社会必须要从儿童做起,必须从教育做起。依法制教,用法律给教育护航。教育法律要做到适应性强,操作性强,并且加强普及宣传,不能流于形式。总之,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需要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