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县(市)财政要按照各乡镇编制内中小学公办教师实有人数和1999年各乡镇教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核定代发乡镇教师工资总额及分月划拨数额。各乡镇每月组织的一般预算收入和预留税收返还收入,要首先划入县(市)代乡镇设立的“教师工资专户”。乡镇划入教师工资专户资金达到县(市)财政核定的划拨数额后才可安排其他支出,达不到数额的,可将农村教育附加收入、乡镇统筹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划入专户。县(市)财政分月将专户资金按期拨付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分月拨付所属学校。
   省政府要求,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资专户”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凡挪用“教师工资专户”资金的,除限期纠正外,要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