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岁的丽丽曾是深圳市景贝小学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13日,丽丽与同学们一起去上音乐课的途中,摔倒在教学楼的楼梯上。近三个小时后,其母亲回家,把卧倒在沙发上的丽丽送到深圳市人民医院,证实为脾破裂,腹腔内大出血,立即切除脾以挽救生命。
事后,丽丽母亲把景贝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赔偿303万元的各种费用。但校方坚持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学校无任何过错,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昨日双方在法庭上展开辩论。丽丽的代理律师罗晓亭称,事故发生时,丽丽还是一个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体活动,应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他认为,家长把小孩送到学校,学校接受了学生,这就是一种契约关系的成立,学校理所当然地要对在校学生履行监护的责任。况且,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学生但由于摔伤校医检查不出伤情又没及时通知家长、任课老师对学生迟到半个小时不闻不问等原因,才使丽丽一度生命垂危。
校方代理人徐贤达则说,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出了事故要由学校负责。学校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而照管不等于监护,《民法通则》里详细规定了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就没有学校,父母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他认为,在此事故中,丽丽是不小心自己摔倒而不是被挤倒或推倒的,校医和老师也没发现她事后有任何异常情况,所以只是按一般摔伤进行处理。
据悉,学校曾以“人道主义”名义,为丽丽发起过募捐,还答应给予10万元补偿,其母没有接受。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