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清泉武术学校位于太湖之滨,是一所颇具规模的民办学校。最近记者前去采访,校长周清泉在介绍依山而建的教室、练功场、学生寝室时倒也颇为自豪;当问到今后的发展时,他却一时尴尬。
    原来,周清泉曾提出用学校资产作抵押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以扩建学校,满足不断增多的求学者。没想到,一位金融业的人士告诉他,《担保法》明文规定“医院、学校等公益单位的财产不得抵押”,因为民办学校并非是个人的财产。周清泉说,我没有提出产权要求,只是要求贷款。但行家认为,核心问题就在产权上。
    亲手创办了江西蓝天职业技术学院的于果,去年7月在媒体上公布一份“遗嘱”,要求在身后将这所学校“无偿捐献给国家,转交给省人民政府,任何人不得私分这份本属于国家的财产”。但是,这份“遗嘱”的现实有效性,受到一些教育界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从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角度来说,“捐献”两字使用不当。民办学校的财产本就不属个人,谈何“捐献”?
    湖州清泉武术学校是周清泉在一家创办于1994年的武校的基础上,于1997年投资2000万元兴建的。其中,周清泉及家人以个人名义投资600万元,原武术学校几年积累500万元,其余是以学校名义的借款。而江西蓝天职业技术学院是于果在1993年投资300万元创建的,经过几年的发展,如今资产评估已达3亿元。
    财产归属到底如何认定
    自己辛辛苦苦创办并发展的学校,到最后却不是自己的,连抵押贷款都不行。对此,两位校长都有点不理解。记者在《教育法》(1995年9月1日实施)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10月1日实施)中,并没有找到有关民办学校产权归属的明确规定。
    南昌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新熙结合这两部法规分析说,对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投资以及民办学校合理收费后累积的财产,《教育法》没有界定其所有权性质。从立法意图来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解散进行财产清算时,在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人的投入后的财产,由审批机构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间接地规定办学机构对其财产不拥有所有权。
    上海市教委法制处处长郑挺认为,投资民办教育与办企业是两回事。民办学校绝非投资创办者的私人财产,而是民办非企业性质,投资者无权私自处置民办学校的财产。
    还有一些专家认为,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不能简单地认定谁对它拥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权,而应将民办学校现有财产分为几个部分,分别确定其产权归属。民办学校投资举办者的投入,应该属于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归国家所有。
    “产权之争”会影响发展吗
    由于民办学校产权归属的不确定,金融机构无法给予信贷支持,周清泉准备投资8000万元扩建校园的计划很难实现。于果也说,投资者无法受益,怎能激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教育?
    产权归属的不确定,会对民办学校的发展产生影响吗?
    长兴县教委干部高辉说:“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明确,不利于教育投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这显然有悖于国家提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教育产业的初衷。”
    刘新熙教授认为,允许民办教育有合理的回报,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但这必须在政府的规范指导下进行。江西省政府去年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中指出,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各种捐助费、赞助费,不得作为民办学校投资者的回报。
    而郑挺则希望从立法上扩展民办学校的性质,让投资者可以选择发展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以获取回报。一些人还呼吁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法,明晰民办学校产权,使民办学校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认为,对民办教育投入应该给予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怎样来界定这个回报率,目前没有一定的标准,有人建议参照银行存贷款利率。据她透露,为民办教育立法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着手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