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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支持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4-15

  日前,云南省委、省政府向全省有关单位下发文件提出,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必须把社会效益和教育功能放在首位;到“十五”期末,全省85%以上的县至少建1所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云南省提出,由国家和省内各级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接待学生课外教育活动的“学生票价”一般不应超过市场价的30%,要提供不低于5%的免费名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

  云南省还将制定“十五”期间面向青少年学生的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对财政部返还的、可支配的彩票公益金,实行分账核算,用于补助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维护,以及补偿现有青少年活动场所因对青少年降低门票标准或免费开放而减少的收入。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鼓励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发展,并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室,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教育部门要将全省校外教育机构设施建设及管理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对本地区学校节假日对学生开放活动场所进行统筹规划,做到“一室多用”、“一校多用”、“一师多责”。在农村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和使用上,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农村中小学校的作用。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城镇,成立社区教育办公室,因地制宜建立和发展小型分散的社区活动场所,城镇中小学校要抽调合适人员,轮流到社区教育办公室专职从事校外教育。共青团要在社区、农村建立校外少先队组织,此项工作将纳入地方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