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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研究的成果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4-22

  20世纪80年代,民办教育在中国大地上再次兴起。自那时起,它就是一个引起颇多纷争的话题。全国教育科学“九五”重点课题“中国民办教育研究”,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参阅了众多外文资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办学主体多元化。这不仅涉及民办学校投资者成分的多样化,还牵涉到公办学校筹资和运营方式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趋向,一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有企业的介入,依靠企业的雄厚资金,形成办学规模;二是集团办学可能是今后举办民办学校的一种主要形式,其规模效应令其他办学形式难以模仿;三是合作办学,特别是股份制办学,将成为今后办学的另一种方式,它把入股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使所有投资者同舟共济;四是随着公立转制学校、二级学院、承办学校等新型学校的出现,划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仅将越来越困难,而且这种划分的必要性也可能渐趋式微。

  学校产权。目前民间已达成的共识是,谁投入,谁享有产权。但学校在运营过程中增加的校产该归属何方?按现有规定,投资者非但与这种滚动积累无缘,还得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损失。办学者有责无利,还有什么投资建校的积极性?明晰产权关系、制定宽松的投资回报政策,是激发民间投资教育的前提之一。应该允许投资者与有关方面(如学校)签订合同,占有一定比例的增值校产,作为对其投入和所担风险的补偿。此外,还应该允许各校产所有人经校董会准许,收回、转让或抵押其所拥有的校产,增加资金的可流动性。

  公益性与营利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结果,是使“投资办学”变成“捐资办学”,挫伤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办学积极性。其实,公益性和营利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话题,前者涉及的是价值取向,后者则指向行为的结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应是指不单纯为了营利而损害教育质量。只要学校达到了既定的教育标准,即使营了利,也不能说它违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划清政府与学校的权限,是健全教育市场、保证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关键。它需要政府转变观念,从全程全方位的管理中超脱出来,重新认识自己的管理职能。当其他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都在“授权”的时候,没有理由认为教育将一直由政府全盘掌管。现在,是把一部分教育职能交给学校和市场去完成的时候了。

  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过高一直是研究者和实践者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教师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令教师存有后顾之忧。为此,需要建立师资市场,打破公、民办学校师资流动的壁垒。此外,要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制度,解决教师在编制、工龄、职称、评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

  收费。学费收入是民办学校经费的一个主要来源。当前民办学校在收费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一是学费标准没有与办学成本挂钩;二是部分学校收费不透明,地下交易颇多。如何规范收费行为,在防止个别学校牟取暴利的同时,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滚动发展?当民办教育发展还不规范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一个收费标准,逐步过渡到使收费按市场规律运作,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办学水平评估。在教育日趋多元化的社会中,建立多元化的评估指标体系必不可少。这种评估体系不仅是自上而下的,而且包括自下而上,充分考虑学校特定的背景和办学特色。民办学校是追求特色的学校,在评估中听取学校有关人士(如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甚至让他们参与评估,应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作者单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