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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让校园安全管理不再尴尬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5-13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记者 范绪锋)制定《校园安全法》,使高校保卫组织警察化已经刻不容缓,“高校保卫人员以没有执法权的身份同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这种以违法行为制止犯罪行为的尴尬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今天于北京大学召开的“新世纪高校安全管理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发出这样强烈的呼吁。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高教保卫学会组织召开,50余位来自国内各地高校的保卫工作人员和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以及美国国际校园执法者协会代表参加。

  在前不久闭幕的“两会”上,700余名代表、委员以中国高教保卫学会所做的调查研究为基础,纷纷提出制定《校园安全法》,位居各类议案、提案数首位,社会各界为之广泛关注。

  武汉大学保卫科学研究所肖胜春说,校园安全是一个特殊环境下的特殊问题。在宪法的指导下,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有关校园安全的特别法,建立和完善专业的校园安全管理机构,并赋予其执法权,确保校园安全,尤为必要。

  据了解,1988年4月,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1/3左右的高校建立了公安机构,与保卫组织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有执法权,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创造了良好秩序。但进入90年代中期后,由于对高校公安保卫机构体制改革的看法不一,高校公安干警没有被及时授予警衔,不能依法履行职能。高校保卫机构常常处于欲管不能、欲罢不忍的进退维谷状态。

  北京工商大学韩连生提出,展望新世纪,高校保卫组织必须警察化。实践已经证明,用取消高校公安机构或外派公安机构、外派警察的办法不符合高校实际,不受高校领导和师生员工欢迎。这就需要我们设立特殊警种——校园警察,由学校与公安机关共同领导。这既符合中国高校实际,也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此外,高校保卫干部队伍要发展成为具有执法权的警察与技术、行政人员合一的队伍。高校保卫工作必须法治化,技术防范要现代化。

  据了解,美国早在60年代初各州就已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后来联邦又制定了《校园安全法》。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家也都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校园安全法》。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校园警察局局长约翰·卡彭特认为,有些学校增加了保安人员的责任,可是并没有授予相应的执法权力,明显使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也使机关承受潜在的法律责任。高等院校必须征用高度训练有素的专业警察或保安人员来领导校园的保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