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平状告永福县广福乡矮岭初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至此,这件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学生状告母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被罚劳动 学生受伤
广西永福县广福乡矮岭初中是一所实行半封闭式管理的初级中学。中午午睡时,该校初中二年级学生韦安和刘平等几名同学因说话违反学校纪律,被老师罚去打扫卫生。当天下午,韦安与刘平等几名同学一起到学校后门倒垃圾,当时,学校后门已锁上,其他几名学生去向值班老师要钥匙来开门,韦安与刘平则在门边等候。在等候过程中,韦安两次跳起攀摸门上方的水泥挡雨板,挡雨板突然脱落,韦安赶紧往后躲闪,刘平则一时没有反应过来,被约200公斤重的挡雨板砸中头部。见刘平被砸伤,韦安马上向老师报告,学校老师马上送刘平到村卫生室作简单包扎,后送乡卫生院处理。由于伤势严重,当天请永福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送到桂林南溪山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刘平双侧瞳孔放大至5mm,光反应消失,右额脑内血肿,右额顶硬膜少量血肿,外伤性气颅,右额顶骨及颅底骨折,双侧额顶头皮血肿,蝶骨眼眶壁骨、颅底多发粉碎性骨折,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几天后,刘病情曾一度恶化,转为颅内感染,在医院的竭力抢救下,将近一个月才脱离生命危险,但因颅骨在愈合中压迫了视神经等因素,致使刘在刚能坐起来时右眼突然失明,左眼视力也减弱至0.8。由于无钱支付昂贵的医疗费,1999年7月17日,住了49天医院的刘平出院回到家中疗养。出院时,共花去医疗费24789元,医院再三嘱咐:今后一定要定期到医院检查,若能争取到医疗费用应尽量到专科医院去治疗极有可能会失明的左眼。
刘平受伤前是一个健康、聪明的少年,有自己的理想,对未来充满希望。然而,这从天而降的灾难,使他瞬间由一个健全的少年变成了一名残疾人。经法医鉴定,其颅脑损伤严重,伴有一侧不完全性面瘫,智力下降,其长时记忆中的心智能力、短时记忆中的联想及触觉记忆有所减退。其右眼失明属于七级伤残,其颅脑损伤智能减退(边缘智能)属于八级伤残,其外伤性瞳孔散大,颅骨骨折及颅底骨折、眼眶骨骨折均属于十级伤残。由此,他的身心健康遭到极大的伤害,情绪非常低落,他感到曾经充满希望的未来顿时变成了美丽的肥皂泡。家里人只有安慰他,答应等筹够了钱后带他到广州治疗眼睛,才使他鼓起生活的勇气。
刘平受伤住院期间,矮岭初中的领导和师生非常关心,老师亲自护送刘平到南溪山医院并在危重期间与家属共同守护,学校想方设法筹集了6000元资金,解决了部分医疗费用。为给刘平治伤,父母亲向亲戚朋友借了近万元,并用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5000元。出事当天晚上,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县教育局领导亲自到医院看望了刘平。之后,广福乡党委、政府、教育组的领导也分别到医院看望了刘平。共青团永福县委员会、永福县教育局向县直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关于为刘平同学开展捐款救助活动的倡议书》,共收得捐款6270元。由于刘平在入学时购买了人身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福营业部赔付了刘平保险费16500元。这一切,使刘平的家属备感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使其在协商过程中曾一度放弃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协商无果 怒上公堂
然而,在漫长的协商过程中,学校均以经费紧张,且攀摸挡雨板的韦安同学也有一定责任为由,拒付赔偿费用。
1999年12月6日,刘平正式向永福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广福乡矮岭初中和同学韦安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7074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矮岭初中对原告刘平所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已为刘平支付医药费6000元,同时积极向社会筹款和向保险公司索赔,共计已向刘平支付了28000多元,此款已超过刘平的医药费,对刘平伤残补助同意依法给付,但对精神损失费主张不予赔偿。另外,学校还主张韦安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韦安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韦安与刘平等同学是在服从老师布置的劳动时被学校后门的挡雨板致伤的,虽然韦安摸了水泥挡雨板,但是韦安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监护责任已转移给学校,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平所述的事实基本成立,矮岭初中作为其后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门上的挡雨板不牢固,又由于韦安攀摸挡雨板,致使挡雨板坠落致伤原告刘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韦安虽然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其当时是未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矮岭初中作为一所半封闭式管理的学校负有监护管理责任,赔偿责任也应由学校承担,遂于2000年3月28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矮岭初中赔偿刘平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等各项经济损失36819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一审认定社会捐助款、保险赔偿款归原告刘平所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2000年5月8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人大监督 法院再审
2000年5月16日,矮岭初中向永福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法院一审判案不当,请求人大监督。学校认为应由韦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矮岭初中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认为挡雨板牢不牢是相对而言的,是有限的。该挡雨板建成至事发时已有六七年时间,从未坠落过,况且经过“普九”验收抽检和年度复查均未发现问题。其次,原审认定韦安“攀摸”挡雨板也与事实不符,事实上韦安曾连续两次“攀坠”挡雨板才导致挡雨板坠落的。二是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矮岭初中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相反,学校本着力所能及的态度,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已替刘平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还积极请求有关部门发出募捐倡议,共计募捐得款6275元。同时又积极代刘平向保险公司索赔成功,已算仁至义尽,无愧于刘平的家长和刘平本人。为此,永福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法院对此案作专题汇报。
永福县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分管副院长和原审主审法官就此案的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详细的汇报。本着尊重人大的意见的原则,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5日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0年7月3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由矮岭初中和韦安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刘平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52819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70%和30%。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由于再审是按一审程序进行的,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再审判决宣判后,韦安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挡雨板坠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害人刘平在企图用自己的钥匙捅开门不成后,即猛力拉、摇、踢校门;二是校门工程质量伪劣。请求追加校门的承建人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责任。二审过程中,矮岭初中仍坚持再审时的意见,而刘平则认为造成其受伤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学校,再审判决由学校承担70%的责任过轻,请求二审改判。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平所受伤残,是因为矮岭初中的后门水泥挡雨板不牢固韦安攀摸致使水泥板落下砸伤所致。韦安虽然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其当时是未满14周岁的学生,由于矮岭初中对学生实行半封闭管理,学生的监护任务已转移到学校,学校对学生的行为应负有监护管理责任。同时,由于矮岭初中后门的水泥挡雨板不牢固,在安全质量方面存在问题,才会出现因攀摸而坠落致伤刘平的情况,故矮岭初中应对刘平所受伤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与永福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一样的终审判决:由矮岭初中赔偿刘平医药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42819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扣除已垫支的6000元,还应给付46819元。
(根据有关规定,文中未成年人的姓名用的是化名。)
短评:规范学校管理 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覃远存
纵观在校初中生刘平因校门上方的水泥挡雨板坠落被砸成七级伤残一案,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学校的建筑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的看护没有尽到责任,管理没有规范化。这在一些学校中带有一定普遍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家长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依法交纳了各项费用,学校就应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而矮岭初中的校门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管是因学生攀摸还是如矮岭初中在申请再审时所说的“攀坠”,能使一块重达200公斤的水泥挡雨板坠落,该挡雨板显然不够牢固,若不加修复,事情迟早要发生。发生事故是必然的,而砸伤刘平是偶然的,即使没砸着刘平也可能砸着别人。
本案所涉学校的管理制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本案当事人刘平、韦安与其他两名同学在午睡时讲话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应该对这些同学提出严肃批评,或者要求他们写出检讨,甚至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学校却“罚”学生去劳动,这实际上是一种体罚学生的行为。另外,从学校提供的《矮岭初中校规》来看,其中还有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2—10元罚款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说明学校在制定相应的制度时,考虑欠妥。试想,如果校规中没有要求违反纪律的学生“做适当劳动”,刘平就不会在那一天被砸伤。
矮岭初中作为一所半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其教育管理有不周到之处。学生家长一旦将子女送到学校,对学生的看护责任就转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负起教育、管理好学生的责任。本案中,韦安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满14周岁,他在学校做了他不该做的事,说明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挡雨板本不牢固,韦安攀摸加快了挡雨板的坠落,但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在设施隐患和对学生的管理上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刘平的全部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在此呼吁,教育部门要加强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