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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校园事故 拒绝过度保护--北京加速校园立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7-18

  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是全国首创的针对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此举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据北京市教委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北京市尚没有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伤害处理的相关法规和条例。

   针对这一问题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指出:“儿童的安康保障工作刻不容缓。但是,一个明智的民族给予儿童的保护,应当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应在全社会树立‘科学为安、强壮为康’的现代理念,并建立起解放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流行的过度保护已导致儿童生存能力低下,如不改变将给儿童安康与民族未来制造重大的隐患。当代中国的重大改革之一,是由单位负责制向社会保险制转变,而这恰恰为中小学生安全保障提供了最佳契机。保险公司在从几亿中小学生身上获得巨额保险金的同时,应当积极卸下学校肩上的千斤重担,极其负责地承担起该负的风险。此举既可为孩子们的意外伤害提供风险保障,又可激活中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汇文中学校长李仲秋校长说:“北京市乃至全国对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急需立法。因为在校的中小学生人数非常多,学生活泼好动,意外事故难免发生。同时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家长就认定了,只要是校园里发生的事故就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的责任。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尽管学校做了大量教育预防的工作,但有时不是加强教育就可以避免的。现在无法可依,一旦出了事,双方分不清责任,做校长的就像整天坐在火山口上。比如说,春游的问题,本来现在推行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参与实践活动,但是很多学校都不愿意组织春游。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教育部关于学校学生事故处理的办法预计在年底出台,目前正在审定当中,办法涉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责任怎么确定、解决事故的程序、赔偿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而如果没有相关的法规条例,相关的规章办法将会成为司法的参考,所以,教育部此办法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