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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7-24

  本报讯(记者 李燕铭)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近日教育部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简称《标准》)共11条内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作出全面的规定,这个《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对于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个《标准》制定。这个《标准》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由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同时作废。

  新《标准》提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的章程及必需的管理制度;学校的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校址在城市的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为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为600人以上。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的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两人。

  《标准》规定,不含教职工宿舍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两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及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对图书馆和阅览室的规定是,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为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试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要求是,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具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件、硬件设施、设备。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须有可靠、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