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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撞老师不让上学 学生受教育权利岂可剥夺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8-02

  河南消息 7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的少年赵顺状告自己的母校--社旗镇初级中学不履行保障自己接受义务教育义务、侵害个人受教育权一案,在社旗县人民法院有了结果。该校被判赔偿赵顺经济损失500元,并向赵顺书面赔礼道歉。

  去年9月1日,赵顺进入该镇初级中学一(六)班学习。11月20日,赵顺因不遵守课堂纪律,对数学老师顶撞,赵顺被班主任送回家中。其后一连几天,赵顺多次找学校,要求返回 学校上学,而学校把要求赵顺向数学课老师认错作为其返校上学的一个前提条件。赵顺则认为数学课上与老师顶撞,并非全部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因此形成分歧。后赵顺暂时转到一家私立中学上学。在与学校协商和县教委信访科协调一直无果的情况下,赵顺及其家人聘请律师将社旗镇中学告上了法庭。

  包律师点评: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容他人侵害。本案中学校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人入学就读,致使赵顺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的受教育权无法实现,这与义务教育制度相违背。法律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否则除无条件接收学生的同时,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