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悲剧中,那位语文老师确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位可怜的少年确实受了委屈和冤枉,或者说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伤害,但怎样给其尊严的受损“估价”呢?其实,死者在遗书中已说得明白:“……我就只有拿死来证明。虽然我知道,你们一定觉得这不值,但我觉得很值。我大了,有自尊了。她让我失去了自尊,失去了人格,失去了我内心最宝贵的东西。”人格、尊严无价,古时就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说法,但通过凯钦的悲剧,似有必要对上述说法重新诠释:人格、尊严无价,生命亦无价,如若将二者放在一起权衡呢?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和评价人格尊严受损的程度,且不妨给这种受损估一估“价”,然后与无价的生命做比较。看来,凯钦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受损“估价”过高,以致认为它和自己宝贵的生命价值相当,或者反过来说,是把自己生命价值看得太轻,所以才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基本可以断言,死者在选择死亡时是冷静的,遗书可为见证,悲剧意义也恰在于此。
     由初中生凯钦这一极个别、偶然的悲剧,不禁使人对现实社会的某些现象思考:人们普遍地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人格、尊严,可谓中国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但也应该看到,少数人似乎在走向另一极端,那就是对自己人格、尊严偶尔的、程度较轻的受损看得过于严重,以致诱发许多不理智的行为。这些极端行为者也许是轻生,也许转而杀人、伤人。另外的一类现象是诉讼,即当一个人人格、尊严轻度受损后,提出极高的索赔金额。其实,甚至连原告自己都知道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这不能简单归咎于我国法律不健全,而是索赔标的太离谱。还有一类情况,那就是人和人在某些特定场合产生小小的误会或纠纷,本来可以互相谅解而根本达不到人格、尊严受损的程度,但少数当事人也喜欢动辄以“人格尊严”说事儿,甚至把小事闹大,到头来两败俱伤。
     不能不说,媒体在“舆论导向”中多多少少存在某种偏颇。例如,在某些消费纠纷、邻里琐事纠纷案件的报道中,一般都侧重于对受损一方的支持,甚至把某些本来可以不打官司的诉讼原告赞许为法律意识觉醒、敢于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典型。这样一来,尊严(部分受损)的价值被不适当地夸大,某些未见得懂得尊严的人成了尊严的化身;而一些还不懂得生命价值的孩子则使自己成了尊严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