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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生挨冻” 看学生间的级别待遇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11-30

  在政府规定冬季开始供暖的11月15日,本报接到北京一大学学生题为“总校分校不同凉热校院百余学生挨冻”的来信,反映:在15日这天,同是一个学校的学子,位于西直门外的总校办公室、教室、宿舍春意融融;清河分校因锅炉改造将供暖时间推迟到11月下旬,300余名学生在2℃的宿舍内挨冻……信中还列举了诸如环境卫生、教学设施、课余生活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与总校同学相比,总有“低人一等”的感觉。

  看到同学们的来信,首先是同情他们的境遇,为孩子们鸣不平!不论本科、专科,同为一个学校的学生。同样的校徽、学生证,同样照学校规定的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同样的青春年华,同样的人格和生活需求,所不同的唯有学历年限和专业,学校却置数百学生于“挨冻”的地步,同为人之父母,于心何忍!?

  也许确是原有的锅炉房正在拆改,无法如期点火;也许还有其他种种客观理由……但四季寒暑、春暖岁寒总还分得清吧。主管领导为何不能未雨绸缪早作安排?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群众最根本利益,立论高远。结合我们手头的工作而言,将工作对象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动在手上也就是了。

  由部分大学分校学生“挨冻”的个例放眼,有些现象不得不引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高等学校连年扩招,大学在校学生急剧膨胀,教室、宿舍不敷使用,甚至有的名校因宿舍缺床,新生要延期入学。于是建分校、合作办学、校外公寓等新事物应运而生,仓促上马未免草草。于是校园治安、校舍设施、活动场地、物业管理等等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时有发生。问题是方方面面,终归一条——侵害了学生们的正当权益。而恰恰学生本身就是教育消费的主体,套用我国的《消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学校当局是要担负法律责任的,但据了解,目前还没有因为教学、生活环境差引起学生投诉学校侵权的案例。

  设想,如果这部分“挨冻”的大学生,以人身、精神受到损失为由诉诸法律,尽管不敢断言,但校方败诉是极有可能的。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但愿我们的师长在百忙中,能像对待自己的儿女一样,分一点爱心、责任心给自己的学生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