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枫和小伟都是浦东新区潍坊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年4月27日,他俩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上课预备铃响过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两人走到走廊上时,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小枫“哎呀”叫了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小伟赶紧回教师办公室叫来老师,将小枫送到学校医务室。卫生老师为小枫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小枫的父母。当天,小枫的父母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进行诊治。5月5日至11日,小枫住进眼耳鼻喉科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为小枫的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结论为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
事后,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于是,今年7月,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潍坊小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小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枫在上课铃响后抱住小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小枫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小学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所以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而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依据和理由同样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元、护理费580元、营养费240元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小枫、小伟系化名)
法律规定校方无责的几种情形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2、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4、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5、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6、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7、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8、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9、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