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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服毒自杀引发校园诉讼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2-01

    喊“绰号”风生水起

    2001年金秋,风和日丽,苏北徐州市某县中学内,书声朗朗,歌声阵阵,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然而,一个稚嫩的嗓音喊出的带侮辱性的“绰号”却使这平静的校园掀起了轩然大波。

    9月26日,星期三下午课外活动时间,该校初一(4)的十几个要好的女生进行着踢毽子比赛,舒颖一边开心地帮同学数着数,一边不停地做着准备活动。“大奶!”一个油腔滑调的男生口音突然在她耳边响起:“大奶,喊你怎么不理人?”大家闻声一看,原来是初一(5)班的古小飞正戏谑的冲着舒颖叫喊。众目睽睽之下被人叫着特别难听的外号,舒颖刹那间觉得无地自容,扭头跑回了教室。

    这天晚上,小舒颖感到说不出的难受,同宿舍好友王晶一边陪舒颖一起去打洗脸水,一边不停地安慰她,哪料冤家路窄,在水池边又遇到了也在打水的古小飞,又是一句毫无顾忌的“大奶”,声音不大却像炸雷一样将舒颖击中,“铛!”地一声,她扔下水盆,跑回宿舍嚎啕大哭起来。

    王晶见事态扩大,连忙报告值勤老师,值勤老师当即又向教务处林主任反映,林主任简单了解了情况,要古小飞第二天早上到教务处接受处理。

    被“亮相”蒙羞服毒

    9月27日早自习后,古小飞拿着检讨到教务处承认错误,接受批评,而此时,林主任已经从舒颖及其他女生那里得知“情况比预想更加严重”,十多个女同学反映:古小飞喜欢同女生开玩笑,特别是爱给女生起难听的外号,有几个女生强烈要求学校将古小飞从她们身边赶走。

    林主任仔细看了看古小飞三行字的“检讨”,很不满意,让他重写,认为古小飞的行为已触犯校规,决定对他大会点名批评。

    这天上午9时半,古小飞没有同以前一样和同学们一起站在操场上,而是磨磨蹭蹭地按老师的要求走上令人瞩目的主席台。林主任手提扩音喇叭,站在主席台上,一脸的严肃,郑重其事地向全校1800多名同学宣布:“请大家看看台上这位同学,他叫古小飞,他有个特点,语言不文明,会说脏话,给女同学起侮辱性外号,这里不但要大会点名批评,而且还必须请家长来消除影响。”这看似平常的几句话,却句句如重锤敲打在古小飞的头上,他感到同学们的道道目光像万剑一样向他射来。

    又惊又怕中,古小飞立即拨打了家里的电话,可是无人在家,后打通了姨家的电话,姨姐来了,可林主任说情况比较严重,必须家长来。

    下午3时许,小飞的妈妈闻讯赶到了学校,林主任把事情经过前前后后作了介绍,要求家长把古小飞带回家中严格教育,然后从教室里喊来舒颖,小飞的妈妈责备了自己的儿子,并向舒颖表示道歉和安慰。随后,母子二人与林主任道别后回了家。

    两个多小时后,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传到了学校,古小飞服毒自尽,正在医院抢救……

     讨“说法”对簿公堂

    活生生的孩子竟差点命丧黄泉,小飞的父亲老古在孩子抢救脱险后便找到学校讨要说法,认为是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才造成其子服毒自杀。学校对此当然不予认同,辩称学校依据校规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古小飞公开批评教育并无不当,而且古小飞服毒是由家长带回家中,处在家长监护下发生的,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10月23日,老古以古小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古小飞将L中学诉上法院,状告学校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L中学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5万元。

     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和12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委托当地知名律师代理诉讼。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学校对古小飞的批评教育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对古小飞服毒应否承担责任。

    原告古小飞的代理人认为,校方在大会上对古小飞采取公开亮相,点名批评的方式,已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义务教育法》第16条关于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亮相即为体罚的一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所以学校对古小飞服毒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L中学答辩说,古小飞在校期间存在诸多不良行为,有9位女同学分别作了书面证言,因此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本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具体规定》,对其进行的批评教育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而且,从主观方面看,学校让古小飞上台亮相和公开点名,是为了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动机上不是以损害、贬低古小飞的人格为目的,因此不具备名誉侵权的实质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针锋相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

    获“补偿”众说纷纭

    合议庭评议认为,从道德和法律角度看,古小飞喊同学外号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学校有对其不良行为教育和批评的权利,但学校的处理方法未考虑到其承受能力,也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古小飞喝农药与学校点名批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处理方法是导致其服毒的一个诱因。为平息纠纷,钝化矛盾,审判长征求双方意见,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L中学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古小飞经济损失76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双方均担。今年春节前(1月28日),补偿款已经法院全部转交原告古小飞父母。

    至此,这起沸沸扬扬的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的校园讼案全部了结。而围绕学校如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矫正,家长的作用如何体现,以及事件对古小飞今后的学习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仍众说纷纭。

    (因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