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拿过父亲手中的音乐教材,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记忆中努力搜索,这才想起:自己还在南昌八中读初二时的一个下午,音乐老师郭赣生临时通知他和同学田亮穿上学校的演出服,站在学校操场的一棵松树下吹奏笛子,当时有摄影师为他们拍照,而且反复拍了好几张。完事之后,他就回教室上课去了,郭老师从来也没提过这照片的用途。
     儿子居然在教材上露脸,这可是件荣耀事呀!但怎么不跟我们打声招呼呢?而且,儿子的演奏照下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这两点,让王安屏总觉得心里不是个滋味。教材中也有民间著名艺人“瞎子阿炳”的演奏图,图下是长段的演奏者个人简介,虽然儿子名不见经传,无名小辈一个,但既然同样登上了教材,就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
     王安屏是个爱较真的人,为解开心中这块疙瘩,他找到该教材的出版社——百花洲文艺出版社。走进了社长关小群的办公室,他说明来意,希望出版社在儿子的照片下加些个人简介。关社长断然拒绝,并称:教材是江西省教委教材委员会主持编写的,内容由江西省教委负责审定,出版社仅是承编单位,无权改动教材中的任何内容。
     王安屏又来到省教委,省教委教学教材研究室则对此辩称:“难道我们编什么,他们(出版社)就印什么吗?”
     不知是两家单位相互推诿的态度还是对王安屏的请求不予理睬的轻视,激怒了王安屏。今年3月18日,他一纸诉状,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省教委教学教材研究室告上法院,状告两家单位“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要求两家单位停止侵权,赔偿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20万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6月30日,法庭对此案进行庭外调解,结果三家不欢而散。“教材是否侵犯了王颖的肖像权”,围绕此话题,三方各执一词。
     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在答辩状中称: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必须具备以下两点:第一,未经本人同意;第二,以营利为目的。郭赣生老师在教材中使用原告的照片这一过程中已经征得了原告的同意。据郭老师说,他明确告诉了王颖等同学初中音乐课本第二册是他编写的,需要一些演奏图放在上面,本来这些图可以在画报上找,但老师想把自己学生的照片放在上面。王颖等同学自己同意郭老师使用他们的照片,而郭老师使用这些照片是出于一种美好的愿望。王颖等同学并非公众人物,郭老师在教材上使用王颖等同学的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它并不能给郭老师带来财产上的价值,并且教材是指令性精神产品,不存在扩大市场的问题。
     省教委教学教材研究室的答辩内容与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如出一辙,提出“原告明知照片的真实用途,又是自愿参与拍照的,事后指责答辩人是‘私自使用其照片’,这是一种极不道德、极不尊重事实的行为”。
     “他们在撒谎!”王安屏对此不屑一顾。在他的手中,捏着3份关键的证人证言。和王颖一样照片上了教材的田亮说:“直到今年年初,郭赣生老师找我打听王颖的电话号码,我才知道我的照片被百花洲文艺出版社采用,在此之前,我不知道照片的用途。”田亮的父亲也证实了这回事:今年6月上旬的一天,他爱人接到郭老师打来的电话,电话内容是因为初中音乐教材中刊登了他孩子的照片,要求家长出具同意刊登的证明,而且要他们表示知道孩子的照片刊出后,家长很高兴。同时,梅雪的爸爸也作了同样的证言。
     此外,两家被告单位已经意识到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在答辩状中都力陈“照片上教材,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教学行为”。
     对此,王安屏说:“他们都在回避这个问题,教材在出版过程中,是营利的,没有哪家出版社会做亏本的买卖。教材标价3.5元人民币,而实际上,一本教材纸张费、制版费及其他费用加起来,一共不到2元。1997年12月,该教材第一版印刷,至今两年时间,发行不止百万,这其中营利多少,不言而喻。”
     对王安屏的告状行为,很多人不理解,甚至不屑。有人说他是“吃饱了撑的,儿子照片上教材是好事,别人求都求不来,他还瞎折腾,简直是猪八戒倒打一耙”;更有人猜测:他最近生意蚀本了,想找这个事敲诈一笔。
     不管别人怎么说,王安屏做了别人没有想、更没有去做的事。抛开其动机不谈,该案子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的本身,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大家都熟视无睹的问题:教材,虽是指令性精神产品,但它是否享有未经他人同意便可刊登其照片的特权?如果擅自刊登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相信法律会给大家一个公正的说法。